环保部微调限制类废物原料进口管理方式

2016-3-28   来源:中国有色金属协会再生金属分会  

        2015年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第69号公告《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将《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修改为“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按海关HS编码对应划分的第六类废物原料“金属和合金废料”中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均不再受进口许可证限制,可自动进口。

    其它限制类别,如第七类废物原料“混合废金属”所涉及废汽车压件、废五金、废电线电缆、废电机依然需要按照三级管理原则向环境主管单位申请进口许可证。

    申请过程与原程序有所变化:企业首先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申请,再向省级环保管理部门寄送文字材料,省级环境主管单位电子、书面审核通过后,转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复审,发证。

    2016年初,为了更好的完善服务,加强监管,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限制类废物原料进口管理方式做出了微调,在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三级审批程序的基础上,年度内需要第二次申请进口许可证的企业,进口废物原料海关通关核单实物量达到前次申请批准量的50%才可继续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及当地环境主管单位提出进口许可证申请,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通过核实,申请企业进口废物原料海关通关核单实物量达到前次申请批准量的50%才正常受理新增批文,当核单实物量达到前次申请批准量的70%后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批准申请企业新申请批文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