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8-27
近日,环境保护部颁布部令第44号部令,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自2017年9月1日起,对包括废船在内的192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评,并提高了建设项目环评标准。实际上,早在1988年5月,国务院就颁布《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要求拆船厂设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相关环保部门审核批准。这次环保部第44号部令应该是对国务院条例的进一步重申。应该看到,目前国内仍然大量存在企业没有经过环评的拆船活动,甚至这些拆解企业中不乏是由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定点拆解厂。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对各类废船拆解建设项目以及已经批准的废船定点拆解厂的环评情况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与拆船相关的部门管理规定,严格依法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对那些没有经过拆船环评的企业进行清理;对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拆船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从事废船拆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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