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木说市】第41期

2017-8-27     

近日,环境保护部颁布部令第44号部令,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自201791日起,对包括废船在内的192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评,并提高了建设项目环评标准。实际上,早在19885月,国务院就颁布《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要求拆船厂设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相关环保部门审核批准。这次环保部第44号部令应该是对国务院条例的进一步重申。应该看到,目前国内仍然大量存在企业没有经过环评的拆船活动,甚至这些拆解企业中不乏是由一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定点拆解厂。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对各类废船拆解建设项目以及已经批准的废船定点拆解厂的环评情况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与拆船相关的部门管理规定,严格依法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对那些没有经过拆船环评的企业进行清理;对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拆船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从事废船拆解活动。

最近,李克强总理又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与工商登记脱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刊载于2017年8月23日《中国船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