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3
自去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财税[2015]78号文)施行以来,至今已近16个月。
大家都知道,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印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通知中明确了2009年至2010年施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施行2年后,2011年1月1日起2015年6月30日整整3年半时间,国内再生资源行业没有了任何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78号文件的出台给再生资源行业带来一线阳光,但由于公布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准入条件,明显高于157号文件,再加上政策执行的实施细则不尽清晰,各地财税部门执行不一,有的至今未能真正落地,因此,许多从事再生资源的企业难以感受到政策的“阳光雨露”。据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对145家准入企业的摸底看,只有32%企业享受到了30%的退税。而对绝大多数拆船企业来说,本就进入“目录”的企业就少,能够享受到退税政策的企业,就更是少之又少。
对一个政策的施行设定“门槛”,本不可厚非,但是,再生资源行业内也是有专业分工的,不同再生资源产品的回收、拆解、分拣、加工等都有其各自不同特点,如工程机械、汽车、船舶回收拆解再利用,就有别于废钢铁、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倘若仅用某个再生资源产品的准入条件,来对其他从事再生资源产品循环利用企业进行评价,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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