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木说市 第33期】

2016-12-03     

自去年7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财税[2015]78号文)施行以来,至今已近16个月。

大家都知道,2008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印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通知中明确了2009年至2010年施行税收优惠政策。在施行2年后,201111日起2015630日整整3年半时间,国内再生资源行业没有了任何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78号文件的出台给再生资源行业带来一线阳光,但由于公布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准入条件,明显高于157号文件,再加上政策执行的实施细则不尽清晰,各地财税部门执行不一,有的至今未能真正落地,因此,许多从事再生资源的企业难以感受到政策的“阳光雨露”。据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对145家准入企业的摸底看,只有32%企业享受到了30%的退税。而对绝大多数拆船企业来说,本就进入“目录”的企业就少,能够享受到退税政策的企业,就更是少之又少。

对一个政策的施行设定“门槛”,本不可厚非,但是,再生资源行业内也是有专业分工的,不同再生资源产品的回收、拆解、分拣、加工等都有其各自不同特点,如工程机械、汽车、船舶回收拆解再利用,就有别于废钢铁、废塑料、废纸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倘若仅用某个再生资源产品的准入条件,来对其他从事再生资源产品循环利用企业进行评价,是有失偏颇的。

因此,除了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退税比例外,更期待国家有关部门能够充分发挥相关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细化政策的准入条件。
(本文刊登在《中国船舶报》2016年11月30日“拆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