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木说市 第31期】

2016-9-23   来源:中国船舶报  

说起“船舶注销证”,的确是近来让不少国内拆船厂感到头疼的一件事。因为没有“船舶注销证”,拆船厂就不能得到“同意开工拆解”的指令。遭遇此类情况的拆船厂只好望船兴叹,纠结难耐。

一般说来,拆船厂从买船谈判、盘价,到签订合同,多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做出买船决策的。签订合同到交船本身就需要一定周期的,交船后船主再去办理“船舶注销证”,同样是需要花费时间(如果是进口废船办注销证则需要更长时间,大约十几个工作日)。

市场是瞬息万变的,时间就是效益。怎奈市场是无情的,自2012年以来,拆船的下游市场(如废钢)价格一直呈下跌走势,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开工拆解,生产窝工,拆解周期延宕,对拆船厂来说,经济损失在所难免,有的甚至要直面亏损厄运。近几年国家实施“加快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淘汰更新”后,国内航运企业或船东希望尽早拿到“拆船补贴”,又一再埋怨拆船厂的拆解周期过长。而拆船厂因船主难以立即提交“船舶注销证”,不能开工拆解。多方挤压,怎能让拆船厂不纠结?

笔者认为,报废船舶一经签订拆解合同,并在交船后,其所有权就已成事实转移,报废船舶由此变成废旧物资(亦可称为普通货物)。拆船厂对所购买的废旧物资进行拆解作业本属正当行为,不应当受是否持有“船舶注销证”的制约。况且船主与拆船厂签订合同时,已经做出船舶是否存有债务或抵押的书面承诺,即便是交船后出现类似问题,也是船主应该承担的经济责任。

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制度始于2003年。“通过办理《船舶营运证》注销手续,及时准确地掌握强制报废船舶的信息。”该制度还明确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报废船舶,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营运证注销证明书》。这应该理解为是对船舶拥有者的要求。如果把“船舶注销证”当成拆船厂能否“开工拆解”的要件实属牵强。

现在,国务院一再下放行政审批权,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早协调解决此类问题,以解拆船厂之困惑。
                                                             (《中国船舶报》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