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6-04 来源:中国船舶报拆船专版
在近期召开的中国拆船协会部分地区会员企业座谈会上,与会代表普遍反映国内外船舶注销证书影响废船拆解进度的问题,尤其是进口废船的注销证书需要在船籍国开具,多则需要5-6个星期,少则也要在3个星期。依照已有的规定,船舶必须取得注销证书正本后,主管机关才准予拆解。
一般说来,船东(航运公司)决定出售某艘废船,特别是国外船东常常是临时或者没有预先通知的。因此废船交易完成并移至交船地后,拆船厂因无法及时得到船东提供的船舶注销证书,则无法开工,使企业一方面因待工而导致劳动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导致拆解周期延长,并由此带来财务成本增加,再加之国内废钢市场下行波动等,直接加大了企业经营的风险,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则难以得到保障。
应该说,主管机关依规执法是无可厚非的。但一些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和经济发展需要的规定,若能及时调整或修改,就会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有利于促进生产力与经济的发展。我们亟待国家有关部门能尽早研究制定出更为合理的、符合新常态要求的规定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交通运输部  |  商务部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生态环境部  |  海关总署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  中国船级社  |  中国船舶新闻网  |  中国船东协会  |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