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6
为确保绿色拆船企业资格评审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拆船协会印发的《绿色拆船企业资格评审认定规定(试行)》(中拆船协字〔2010〕25号),结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复核范围和程序
第一条 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色拆船企业资格的企业,由中国拆船协会统一制发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届满三年,其资格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
第二条 复核程序
一、获证牌有效期届满三年的企业,须提前三个月,对照本规定第二章确定的复核内容,向协会绿色拆船企业资格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复核申请(不少于1500字)和证书原件。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企业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检查,并提出复核的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会议、通信会议或其他方式对企业进行审议复核,必要时也可选派专家进行现场复核。
四、审议复核结果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协会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通告。
五、对审议复核通过的企业,由协会在证书背面予以签章确认,其资格有效期可延续三年。未予签章确认的,其资格不再延续,收回证牌。
第二章 复核内容
第三条 复核内容主要是获得相应等级绿色拆船企业资格后,企业在以下六个方面的情况。
一、获得认证证书方面
1. 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
2. 企业环境评估和各级环保批文的有效性。
二、环境保护方面
1. 企业增加环保投入总金额;原有和新增环保设备设施及运行情况。
2. 是否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或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和司法追究。
3. 对现场考评和评审认定期间所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
三、安全生产方面
1. 安全生产以及应急设备设施投入总金额;原有和新增设备设施及运行情况;设备维护和保养专门记录和档案管理情况;安全生产工序,废油、油污泥清理、测爆和动火等重要作业应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2. 是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或受到安监部门的处罚和司法追究。
3. 对现场考评和评审认定期间所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
四、职业健康方面
1. 新增职业健康防护装备和设施使用情况;按工种要求进行职业病检查,健康档案管理符合要求情况。
2. 是否发生过职业病案例,或受到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处罚和司法追究。
3. 对现场考评和评审认定期间所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
五、管理与培训方面
1. 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场地标识建立和完善情况。
2.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配备;管理与专业岗位人员法规、业务定期培训记录情况。
3. 对现场考评和评审认定期间所发现问题的改进情况。
六、其他
1. 企业生产经营中,未有给相关利益方带来直接、间接的利益损害行为。
2. 废船贸易中未有偷税漏税、走私、擅自变更废船用途、倒卖或变相倒卖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司法追究和处罚。
3.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公约,足额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条 对三次书面告知后,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复核申请的企业,一律视为自动放弃所获得绿色拆船企业资格,收回证牌,并对外予以公布。
第五条 申请复核企业未能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公约,未按期足额缴纳会费的,或有被安监、环境、海事、海关执法检查和刑事立案审查的,延缓复核。但延缓复核期不超过6个月(以获得证牌到期日算起)。
第六条 具有下列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取消其绿色拆船企业资格。
1.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工伤或1人及以上死亡的。
2. 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企业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处罚的。
3. 其他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被取消绿色拆船企业资格的企业,自取消资格公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绿色拆船企业相应等级的评审认定。两年期满后,可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经协会绿色拆船企业资格评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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