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船业行规公约

2013-1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拆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拆船产业规范、科学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适用于从事废旧船舶回收拆解、贸易、废旧船舶设备及零部件再制造、废旧船舶物资综合利用以及其它与拆船相关的生产设备制造、检验检测、科研教育、技术咨询与贸易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拆船从业者)。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三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诚信守法,立足安全环保和职业健康的管理,努力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国家和行业发展的整体利益。

      (一)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健康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增强节能减排意识,提高废船资源回收利用率,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废弃物的排放。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重视劳动保护,对相关岗位人员定期体检;开展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四)建立健全生产流通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作业流程,推广现代化管理方式,保证生产流通质量,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和权益。

      (六)遵守财政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不逃避金融债务。

      (七)遵守进口废船环保规定,不倒卖或变相倒卖进口许可证,不异地拆解,不将废船物资销售给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利用企业。

      (八)依法诚信经营,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不蓄意抬高废船采买价格;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九)维护本行业内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实施

      第五条  中国拆船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拆船从业者传递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拆船从业者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六条  拆船从业者应自觉履行本公约。

      第七条  拆船从业者之间发生争议时,应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提请中国拆船协会调解。

      第八条  拆船从业者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中国拆船协会举报。

      第九条  拆船从业者有权对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条  对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模范拆船从业者,可以以不同形式给予公开宣传或表彰;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处分,并记录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中国拆船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民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拆船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