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2023-3-03     

(2022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本清单根据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结合监管实际,经过技术可行性和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后确定。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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