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船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与排污许可的系列问答(一)

2020-6-24     

【编者按】为便于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与认识拆船业,了解拆船厂安全环保法律责任,确保废旧船舶按照安全环保规范要求回收拆解,以及船舶资源的再生与循环利用,中国拆船协会综合国务院20173月修订颁布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和生态环境部201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此开辟“拆船厂环境影响报告书与排污许可”的系列问答栏目,不定期回答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由于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理解学习理解有限,本问答栏目如有谬误,务请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为准。在此诚恳欢迎各位读者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问:设置拆船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设置拆船厂或进行拆船活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20173月修订颁布的《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原发文号为国发[1988]31号)。

 

问:拆船厂为什么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答: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环境状况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拆船厂。”“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设置拆船厂。”第六条规定:“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还规定:“拆船厂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废旧船舶回收拆解是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20176月,原环境保护部在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中第86项明确“废船加工、再生利用”必须编制并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据此,设置拆船厂或进行拆船活动就必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拆船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否则就应视为非法设置拆船厂或从事非法拆船活动。

目前,一些从事船舶修造的企业,如果没有取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拆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而从事有关废旧船舶拆解作业活动,是违反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

 

编辑:中国拆船协会(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