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6-27
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
《解释》共计十二条。主要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明确规定了依法严惩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以及“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环境污染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的四种情形;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规范了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机构及程序。同时,还对从严惩处单位犯罪,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等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
《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全文详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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