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27
12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45号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对《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作了三处修改。其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中对“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的文字作了删除;其二,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其三,删去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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