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10 来源:人民网
日前,民政部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基本任职条件、候选人提名办法、选举程序以及任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办法中明确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特别明确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脱钩前,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基本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推荐。脱钩后,原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的人事管理职责被取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候选人如何产生需要明确。针对这一问题,该办法明确了负责人候选人提名程序,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
为确保脱钩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的产生能够切实体现广大会员的意愿,该办法对负责人民主选举程序作了明确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按照要求,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要严格相关规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据了解,这个办法是与中办国办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相配套的政策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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