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船舶扣押拍卖出新规

2015-3-11   来源:中国船舶报  

     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5条,重点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参照国际公约,明确了光租船舶的扣押与拍卖细则;平衡当事各方利益,保障弱势群体诉讼权利,对扣船担保的提供与返还作出规定;提高司法效率,对拍卖船舶公告与拍卖程序作出特别规定;调解《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船舶担保物权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冲突,对实现船舶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与适用法律作出规定;填补海事诉讼立法空白,对执行程序中拍卖船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光租船舶“能扣就能卖”的观点,规定因光船承租人的债务而被扣押的光租船舶,海事请求人可以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申请拍卖;明确了船舶二次拍卖的公告时间可以按照《拍卖法》规定的“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即可,而不是以前的“不少于三十日”;简化了船舶变卖条件,规定了无底价变卖;规定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纠纷,均属于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海事案件,不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等。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第四庭庭长罗东川表示,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对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船舶扣押与其他保全措施的关系,能否拍卖因光船承租人债务而被扣押的船舶;拍卖船舶是应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组成拍卖委员会来实施,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委托拍卖公司来实施等,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规范,统一裁判尺度。
     罗东川介绍,从1984年我国设立海事法院至2013年的30年中,全国海事法院共依法扣押船舶7744艘次,其中外籍船舶1160艘;拍卖船舶623艘,其中外籍船舶123艘;涉及40多个国家或地区。我国已成为国际上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这种形势要求我国进一步完善海事司法制度,特别是船舶扣押和拍卖制度。此次《规定》的出台正是对船舶扣押和拍卖应用法律的解释、细化和完善。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包括2014年陈震、陈春申请扣押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宝韵”号、2009年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扣押“雪曼斯”号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