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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
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促进循环经济的制度,包括循环经济的规划,抑制资源浪费及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评价及考核循环经济,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重点监管制度和强化的经济措施等。该法中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对报废机动车船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是对循环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未来将颁布多项配套法规以解决操作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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