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地区拆船研讨会在广东珠海召开

2007-2-08   来源:中国拆船协会  

 
     2007年2月5日至8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地区拆船研讨会在广东省珠海市召开。来自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巴塞尔公约秘书处,国际海运协会、波罗的海海事理事会、挪威海事局、挪威环保局、英国环境食物与农业事务部、日本海事协会以及有关国家的航运公司和印度、孟加拉、土耳其、中国等主要拆船国家的代表共59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国际海事组织主办,中国海事局承办,中国拆船协会协办。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事局原副局长刘洪德、船舶监督处副处长鄂海亮、高级工程师徐石明、广东省海事局副局长莫奇、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科学院高级工程师周炳炎以及中国拆船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谢德华、副秘书长潘霞出席了会议。刘洪德、莫奇、谢德华及国际海事组织技术合作部亚太地区领导人Mr.Moin.AHMED分别在开幕式上致辞。鄂海亮主持开幕式。多家新闻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这是我国政府首次承办国际性拆船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旨在综合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巴赛尔公约秘书处等国际组织所制定的规范拆船业发展的拆船导则的基础上,讨论修改国际海事组织起草的《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公约草案》)。据了解,该《公约草案》内容广泛而细致,涉及到船舶的设计、建造、营运以及拆解的全过程,并且对船上有害物质的处理、船舶拆解设备的要求、船舶拆解过程的控制、拆解工人的安全与培训,以及应急反应措施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公约草案》经广泛讨论修改后,并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大力推动下,有望在2008-2009年间正式出台。届时,国际上将更加规范拆船安全和环保的管理,禁止某些有害材料在船上的安装和使用,增加船东在拆船作业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明确拆船厂的设计、建造与营运标准,强化船旗国主管机关对船舶及拆船国主管机关对拆船厂的监管要求等,这对缔约国的航运业、拆船业和修造船业发展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研讨会上,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巴塞尔公约秘书处的代表分别讲解了本组织起草的拆船导则要点;丹麦马士基公司的代表介绍了他们与江阴夏港长江拆船厂的环保合作拆船模式;挪威海事局代表介绍了其代为起草《公约草案》过程及构思;英国、日本、波罗的海海事理事会等国家和组织的代表分别作了有关拆船防污及安全管理方面的专题讲座。
     中国海事局高级工程师徐石明作了中国拆船国家报告。印度、孟加拉、土耳其国的政府代表也分别在会上作了本国拆船国家报告。并回答了代表们提出的问题。
     2月6日,与会代表参观了广东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广东江门中新拆船钢铁有限公司。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谭洋、江门中新拆船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梁焯权亲自接待并致欢迎辞。为了让参观者充分体验拆船企业员工的生活,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特意在员工食堂为代表安排了工作午餐。经过现场参观、幻灯介绍、播放光盘,代表们对中国拆船企业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工人健康方面所作出的努力给予了高度评价。国际海事组织执行官Dr.Nikos.E.Mikelis表示,希望在今后的拆船工作会议上更多听到中国的声音。
     2月8日,会议代表分成船东组、船旗国组和拆船国组进行讨论,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在《公约草案》实施前后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拆船国代表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一致认为,船东应承担起责任,建议国际海事组织设立拆船基金,帮助拆船国家提高拆船无害化水平。
     研讨会还为与会代表颁发了由国际海事组织、中国海事局联合签署的研讨培训证书。国际海事组织技术合作部亚太地区领导Mr.Moin.AHMED在闭幕式上感谢中国海事局、中国拆船协会对此次拆船研讨会的顺利召开给予的大力支持与协助;感谢谭洋和梁焯权先生给予参观拆船厂的精心安排和接待。
     研讨会期间,中国拆船协会还分别与马士基公司、荷兰皇家拆船协会、法国军用与民用船只拆解委员会和印度、孟加拉等国家或组织的代表进行了交流。

【小资料】
拆船公约研究进展简介

     处理退役商船的问题最早由挪威在 1998年IMO的MEP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42次会议上提出,并要求在MEPC43次会议上将此问题纳入会议议程。MEPC43次会议上,委员会决定将拆船问题列入工作计划。从MEPC44次会议开始,IM0与国际劳工组织(IL0)和巴塞尔公约(BC)展开了长期的合作。
     拆船行业涉及到的安全、健康和环保问题,巴塞尔公约要求通过IMO就此问题制定国际公约。1999年6月的第五次公约缔约国大会上决定解决废钢船拆船问题,并指示其技术工作组尽早制定关于在环境管理方面的技术导则。在MEPC47次会议日程上,拆船事宜成为了仅次于“压载水中有害水生物”后的一个重要议题。在MEPC49次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拆船导则的委员会决议,并提交年内召开的IMO第23届大会通过。在2003年底召开的IMO第23届大会中,通过了有关拆船的A.962(23)决议《国际海事组织拆船导则》。
     随着IMO大会通过拆船导则,MEPC已考虑有关拆船的进一步工作。MEPC51次会议上同意了机构间技术援助的框架,批准对ILO/IM0/BC联合工作组的委托事项。该工作组将承担对这3个组织各自通过的相关标准的全面审查,以确定任何可能存在的遗漏或空缺、内容的重复等部分。
     在MEPC52次会议上,委员会考虑制定有关拆船的强制性措施,同意可以使拆船导则的某些部分具有强制效力。会议工作组建议制定一个新的在全球范围内适用的IMO强制性文件。委员会肯定了IM0/ILO/BC联合工作组的工作。
     在MEPC53次会议上,MEPC同意作为高度优先事项来制定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全球适用的有关拆船的公约。在巴塞尔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上,IM0/ILO/BC联合工作组的事务被列入正式议程。中国代表团在会上发言指出,巴塞尔公约应将拆船问题的工作重点放在废船拆解的环境无害化处理上,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有关国家、船东和组织应对主要拆船地区予以技术指导和资金资助,帮助他们提高拆船过程中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水平。中国代表团的意见得到采纳,并写入决议草案,在本次大会上通过。
     2005年2月15-17日,IM0/ILO/BC拆船联合工作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同年11月21日至12月2日,IMO第24届大会召开,大会通过了对拆船导则A.962(23)的修正案,同时还通过了“制定新的拆船法律约束性文件”的大会决议A.980(24),要求MEPC起草法律文件草案,同意将在2008-2009年之间召开外交大会进行审议和通过。同年12月12日至14日,拆船联合工作组举行第二次会议期间,收到了挪威提出的以安全和无害环境方式进行拆船的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新公约草案,供MEPC54次会议审议。
     在MEPC54次会议上,委员会在拆船公约草案的问题上取得了进展。会上成立了拆船工作组,进一步对该草案和相关提案进行讨论。之后,拆船通信组对公约草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丰富了原公约草案的内容。MEPC55拆船工作组进一步完善了公约文本,为国际航运和拆船行业提供了拆船规范,委员会要求IMO理事会2007年6月召开的第98次会议上,考虑在2008-2009年安排一次5天的国际会议通过该公约。公约草案将公约命名为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 and Environmentally Sound Recycling of Ships” (《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国际公约》)。
     我国的拆船工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均位于世界前列。中国作为航运大国和拆船工业强国,在相关公约制定的过程中,中国应扮演更积极、更重要的角色,并发挥更大的作用。拆船公约的产生必将推动国际拆船行业更快、更安全、更环保的向前发展,中国拆船行业也会迎来新的发展良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