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约》记事

2023-5-18     

【前言】

  2009年5月11日至1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在中国香港召开“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国际大会”。大会通过了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公约——《2009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

  2023年4月15日,中国拆船协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谢德华拜会交通运输部原副部长、国际海事组织海事亲善大使徐祖远时,共同回忆了我国在制定《香港公约》中所做的工作和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香港公约》诞生14周年之际,特以此文记述我国参与制定和推进批约的历程,向所有曾参与公约制定的国内各界人士表示敬意!冀望我国早日批约。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拆船业兴起,我国一直对拆船作业活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问题十分关注。早在1988年5月,国务院就颁布了《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物资部、国家标准委和中国拆船协会等陆续组织编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环保拆船的行业与标准规范。1991年12月,中国拆船协会正式成立。2009年2月,国务院《船舶工业调整与振兴规划》提出“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中国拆船协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倡导绿色拆船,引导企业践行安全环保拆船,积极参与国际劳工组织《拆船业安全卫生指南》制定以及与推进绿色拆船的国际事务。作为全球主要拆船国家之一,我国在绿色拆船的实践成果,得到国际社会的肯定。

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处置巴塞尔公约》(即《巴塞尔公约》),对危险废物贸易进行了约束,废船也首次进入视线。

1998年,在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分委会(MEPC)召开的IMO-MEPC42次会上,挪威提出将船舶拆解作为一项重要议题加入MEPC议程,得到关注并列入会议议程。2005年7月,IMO-MEPC53次会议就制定针对船舶拆解的强制性法律文件(即国际性公约)形成决议。中国代表团在会上提出的《巴塞尔公约》应将拆船问题的工作重点放在废船拆解的环境无害化处理上,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有关国家、船东和组织应对主要拆船地区予以技术指导和资金资助,帮助他们提高拆船过程中的环境无害化管理水平的建议,得到会议采纳并写入决议草案。IMO-MEPC54次会议对首份拆船国际性公约草案问题取得进展,初步设定了公约框架与其所应该包含的强制性要求,并成立了拆船工作组。IMO-MEPC55次会议拆船工作组进一步完善了公约文本。由此,公约制定进入实质性阶段。

2005年8月,中国拆船协会接到国家交通部海事局有关IMO-MEPC53次会议和IMO起草《拆船导则》等情况的通报,以及赴国内拆船厂展开调研工作的安排;同年11月,交通部在北京召开“加大参与国际海事组织事务力度研讨会”,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亲自到会作重要讲话。

2007年2月,中国海事局承办、中国拆船协会协办了国际海事组织在我国广东省珠海市召开的“IMO地区拆船研讨会”。来自国际组织、有关国家政府、行业协会和主要拆船国家的代表近60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组织与会代表参观了广东省江门新会地区的拆船厂。

2009年2月,交通运输部与国际海事组织在我国上海召开的“IMO地区拆船研讨会”。会议代表考察了江苏地区的拆船厂,进一步听取了对国际拆船公约草案文本的意见建议,为国际海事组织筹备召开的“拆船外交大会”做了充分准备。

2009年5月11日,国际海事组织“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国际大会”(亦称拆船外交大会)在中国香港召开。中国代表团团长、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被推选为大会主席,并主持大会。经过各方角力,大会最终审议通过了《国际安全和无害环境拆船公约》,并正式命名为《2009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亦称《2009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循环再利用公约》,简称《香港公约》)。《香港公约》成为国际海事组织首个以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命名、对船舶“从摇篮到坟墓”全生命周期进行管控的国际性公约。

2009年5月15日,徐祖远率代表团主要成员、交通运输部国际合作司副司长李光灵、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刘福生和中国拆船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谢德华代表中国,与参会的其他58个成员国代表分别在大会审议通过的《香港公约》文本文件上签名,共同见证了《香港公约》的诞生。

  《香港公约》通过后,我国先后多次派员参加了IMO-MEPC有关《香港公约》相关导则、附则的历次会议和相关研讨会。交通运输部、中国拆船协会在国内分别组织举办了各类研讨会,宣传加入《香港公约》的意义,做好相关行(产)业履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推动我国批约进程。

  2012年5月,中国拆船协会在交通运输部有关司局和环境保护部固管中心支持下,与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在北京举办了“尽早实施《香港公约》技术标准研讨会”。来自12个国家的政府部门、议会、国际组织、行业组织和国内企业代表参加研讨。

  2014年2月,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拆船协会等单位共同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香港公约》批约等工作事宜。

2019年3月,中国海事局在北京召开“关于开展《香港公约》批约对策研讨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和交通运输部的有关司局,以及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东协会和中国拆船协会的代表参加会议。

2019年7月,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主办、中国海事局及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承办的“IMO船舶拆解及香港公约研讨会”,在中国浙江舟山市召开。来自IMO、孟加拉国政府部门、中国海事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工业和信息化部IMO工作机制办公室,以及浙江海事局、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孟加拉国船舶拆解与循环利用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生态环境部固管中心、中国远洋海运集团、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舟山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等的专家代表参加研讨会。

2022年9月召开的IMO-MEPC 79次会议获悉,已有19个国家(比利时、刚果共和国、克罗地亚、丹麦、爱沙尼亚、法国、德国、加纳、印度、日本、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巴拿马、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尔维亚、西班牙和土耳其)批准或加入《香港公约》,这些国家的总商船队(总吨位为434,070,115)占世界商船的29.32%,其年最大船舶回收量总吨位为13,971,726。目前《香港公约》尚未达到公约文本确定的生效条件。

 

2022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把“研究制定船舶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循环利用方案,加强船舶设计、建造、配套、检验、营运以及维修、改造、拆解、利用等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相关企业与机构信息共享,促进船舶废旧材料再生利用”写入《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

我国作为造船、航运、拆船大国之一,加入《香港公约》将对公约尽早生效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推进船舶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建设,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地位。

  相信我国批准《香港公约》将不会久远。

  (撰笔:兰有华。根据有关资料和笔者亲身经历整理撰写。如有疏漏或不当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