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3-25 来源:财政部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交通运输部  |  商务部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生态环境部  |  海关总署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  中国船级社  |  中国船舶新闻网  |  中国船东协会  |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