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发票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成为历史

2019-8-02     

       今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后,不必再登报声明作废,而是须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8月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发票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将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