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9月1日起施行

2019-5-20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5月16日电 今天,国新办举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吹风会。《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李明征出席会议,并答记者问。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一步规范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司法部经广泛深入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多方面征求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报经国务院同意后,于今年2月25日经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

熊选国介绍,《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条例》明确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个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同时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条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条例》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规定。

三、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条例》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基础上,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司法部法治调研局局长李明征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关键的程序制度,是《条例》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熊选国表示,《条例》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部行政立法,其出台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五大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

李明征表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这五大程序,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关键的程序制度,是《条例》的主要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体现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听取公众意见。

二、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必经程序,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与责任追究挂钩。

李明征指出,五大程序不是完全僵化的流程,重大行政决策从启动到作出,大致可以分为决策草案形成阶段、草案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阶段。他表示,上述评估程序属于决策草案形成阶段的程序,这三者之间没有固定的先后顺序,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把握。在合法性审查中发现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在审查意见中建议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在决策草案提交政府集体讨论决定时,报送的材料里需描述清楚履行前面四个程序的情况,也就是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