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钢渔船报废处理应“未雨绸缪”

2018-8-27   来源:中国船舶报  

     玻璃钢渔船作为一种新型渔船,本身具有诸多优点,无疑在渔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这种渔船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性,即在使用寿命终结后废旧树脂难以回收,存在污染环境的风险。这是影响玻璃钢渔船大规模应用的一大“硬伤”。

     2007年印发的《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早已明确了玻璃钢渔船使用的“大限”,即玻璃钢捕捞船船龄超过30年为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超过35年就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因为设计缺陷、工艺问题、偷工减料、使用不当等原因,有的玻璃钢渔船完全有可能在未达到相关船龄标准前就提前报废。可见,目前废旧玻璃钢渔船的污染问题虽不严重,但随着玻璃钢渔船数量逐年递增,由其引起的报废处理问题不容忽视。而且,在大力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的背景下,废旧玻璃钢渔船的无害化处理已经不仅仅关乎玻璃钢渔船产业本身健康发展,更关乎人类整个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因此,要把废旧玻璃钢渔船的回收处理作为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提前谋划,从容应对。目前我国在玻璃钢渔船标准体系中将报废处理办法作为标准研究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从行业层面促进玻璃钢渔船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部分国家玻璃钢渔船普及率较高,在其回收利用方面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结合国内产业发展实际,从国外引进一些好的办法,有助于我国从技术层面解决废旧玻璃钢渔船带来的污染问题。

    另外,对玻璃钢渔船的报废处理,相关船企应当积极承担责任、发挥作用。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对其产品承担的资源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相关船企也应适应这种趋势,联合原材料生产商、高校、院所等各方,针对玻璃钢渔船大力开展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从而进一步提升玻璃钢渔船的环保效益。

(注:文章摘自2018817《中国船舶报》第8版,原文标题《报废处理应“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