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6-21 来源:海关总署
6月15日,海关总署公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57 号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公告中明确: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详见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894348/index.html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交通运输部  |  商务部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生态环境部  |  海关总署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  中国船级社  |  中国船舶新闻网  |  中国船东协会  |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