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

2017-9-2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经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字[2017]2号)。 
    文件中就“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强国内海洋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以下简称“双控”),实行渔业资源总量管理,提出海洋渔船“双控”目标为:到2020年,全国压减海洋捕捞机动渔船2万艘、功率150万千瓦(基于2015年控制数),沿海各省(区、市,以下简称沿海各省)年度压减数不得低于该省总压减任务的10%,其中: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减船8303艘、功率1350829千瓦;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减船11697艘、功率149171千瓦(全国海洋捕捞渔船压减指标见附件1,2020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控制指标见附件2);港澳流动渔船(指持有香港、澳门特区船籍,并在广东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渔船)船数和功率数保持不变,控制在2303艘、功率939661千瓦以内。通过压减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逐步实现海洋捕捞强度与资源可捕量相适应。

  文件中还要求,坚持并不断完善海洋渔船“双控”制度,重点压减老旧、木质渔船,特别是“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渔船,除淘汰旧船再建造和更新改造外,禁止新造、进口将在我国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渔船。严格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加强渔船建造、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审核发放及购置、报废拆解等环节管理。所有渔船必须纳入全国渔船数据库统一管理,通过全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及制发渔业船舶证书。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渔船修造特别是跨地区修造和渔船用柴油机及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随意更改渔船主尺度和主机功率、随意标注柴油机型号和标定功率,严禁审批制造“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探索建立与捕捞渔船数量和养殖面积相匹配的捕捞辅助船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养殖渔船监管制度,加强辅助船、养殖船、休闲船、远洋船和出口船的监督管理,禁止以上述渔船名义建造国内捕捞渔船。强化渔船属地管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在渔船所有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严禁异地挂靠和异地注册公司从事国内海洋捕捞生产,严禁在内陆地区登记注册国内海洋渔船。加强渔船交易管理,推进渔船交易服务中心建设,规范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