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土壤函[2016]2289号

2016-12-30   来源: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改内容、《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取消“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等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后的衔接工作,我部对《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第12号)进行修改,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现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月2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李玉爽、戴祥

  电话:(010)66556254、66556241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附件:1.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2.《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3.《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附件1

征集意见单位名单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商务部办公厅

  3.海关总署办公厅

  4.质检总局办公厅

  5.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6.环境保护部政法司、科技司、监测司、环监局、国际司

  7.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9.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