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国务院“拆船条例”仍是当务之急

2016-9-10     

    最近,中国拆船协会会长谢德华接受《中国船舶报》记者采访时,结合前不久走访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了解到国内拆船活动情况后,说道:“要从根本上解决非法拆解和私拆乱拆现象,还必须回到严格执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这一最基本的要求上来。”
    19885月,国务院颁布《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这是目前国内有关拆船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简称为‘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但一些沿海沿江沿河地区,从事非法拆船活动仍时有发生。有的是修造船厂,有的是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有的是个体户或自然人从事拆船活动。一些缺乏专业常识的人甚至片面地认为“能修能造,即能拆解”,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例》的拆船企业被列入某种船舶拆解的定点厂。
    谢德华说,“拆船虽是造船的逆过程,但不等于能修、造船,就可以拆船。拆船活动有着不同于修造船的严格标准要求。《条例》对设置拆船厂早就有了“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定。201410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对《条例》中“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但并没有取消“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定。现在一些沿海沿江地区,大量存在没有经过“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企业,仍在进行拆船活动。如果这一现象不能得到遏制,终将成为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的极大隐患。
    20094月,国务院在《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这实际上已经对废旧船舶拆解有了明确的要求。在我国现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拆解和再利用就有“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要求。因此,他呼吁,国家有关部门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要求,对国内各类废船拆解实行统一的管理体系,改变政出多门局面,从源头抓起,清理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拆解或私拆乱拆,切断利益链条,维护正规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把国务院“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落到实处。
    近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正在组织《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法工作,谢德华在去年11月参加修法领导小组会上提出,将拆解废船与废船资源的循环利用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建立并施行拆船活动准入标准制度,并以此为钳制点,理顺市场秩序,杜绝冲滩拆解,净化企业外部环境,规范拆船安全环保措施,还给拆船企业公平的竞争环境,创新推动行业的绿色发展。
                                                        (本文摘自《中国船舶报》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