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船业废船贸易及市场秩序自律公约

2016-2-19     

拆船业废船贸易及市场秩序自律公约

(2009年5月25日中国拆船协会发布)

 

为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废旧船舶市场变化,鼓励拆船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加强安全环保管理,规范贸易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拆船企业利益,建立自律性行业约束机制,推进中国拆船企业责任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拆船业实际制定本自律公约。

一、自律内容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遵守废船贸易规则和拆解规定,履行中国拆船业自律义务:

1.鼓励有序竞争,禁止哄抬废船价格。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2.进口废船应按规定程序申办许可证和代理进口,不得在没有取得进口废船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进口废船。更不可变相倒卖。

3.不应以任何方式将有效资源和场地、设施等,提供给没有资质的拆解点(自然人或法人),从事船舶拆解活动。

4.守信用、讲信誉,要按照《合同法》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

5.按照《绿色拆船通用规范》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环保设施,实践绿色拆船。

二、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1.企业之间对采买废船发生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公约监督机构进行调解。

2.中国拆船协会是本公约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在北方(黑、辽、津、鲁等)、东方(苏、浙、闽、徽)、南方(粤)三大地区设立市场信息交流和价格协调小组(非常设机构)。及时对相应地区市场状况、价格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协调解决有关争议。

3.企业违反本公约的,任何企业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督机构进行举报,要求进行调查,公约监督机构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企业有权对公约监督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督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4.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及总结。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企业,可视其违反情况,采取批评警示、行业通报、记入企业不良诚信信息库、社会公开通报,或向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报告,依法查处。

5.中国拆船协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与监督。在本公约范围内对废船贸易、流向及秩序进行调研,及时将自律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反映拆船企业意愿和诉求。

三、附则

1.拆船企业间要加强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正确分析市场变化,加强价格信息调研。要认真落实《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

2.拆船企业内部要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管理机构,包括建立及时、准确的市场价格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以及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和决策管理系统,减少价格确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3.加强市场开拓和销售渠道建设,建立稳定的废船物资销售渠道和网络。不断提高物资的直接循环利用率,增加企业效益。

4.中国拆船协会每年适时召开地区市场信息交流和价格协调小组会议,协调地区小组工作。在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行业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制定稳定市场的措施。

5.本自律公约经中国拆船协会第三届第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国内拆船企业遵照执行。

6.本自律公约由中国拆船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