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木说市 第21期】

2015-11-20     

    近悉,全国人大环资委启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8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至今实施已近6年。这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法律之一。今年,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抓紧抓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必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此,修法工作恰逢其时。

    笔者认为,循环经济新法中至少应体现以下原则和强制性要求,一是固体废物安全环保处置的要求,决定了其回收拆解加工应该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实行定点前置审批制度;二是建立起生产者责任延伸追究制度,把产品从生产、使用、废弃回收和循环利用整个周期的社会责任捆绑在一起,真正形成大循环和绿色发展;三是建立绿色发展基金,鼓励、引导资源循环利用各产业的规范发展和技术进步,在政策或措施上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总之,新的循环经济法应具有权威性,而不是仅限于“促进”这个层面上。